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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该如何签署?
公司类型有很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种,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一、名称核准:
1、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书(应企业名称、投资额、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事宜);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3、企业住所证明、(所有权及使用权文件)租赁协议(复印件);注册公司小编注: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4、出资额:货币出资(存单、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产权作价数额;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家庭成员签字)。
5、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
(1)行业审批文件(建筑资质证明等);
(2)专营、专卖审批文件(香烟等);
(3)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卫生许可等)。
6、委托代理人文件
(1)投资人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贵州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注册商标公告真的需要花钱吗?第N次看到这则通知,就借着它说一下商标公告的事吧。商标公告,就是公开告知公众一件商标的基本信息和当前状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发布的商标公告,是有关贵州商标注册事宜的公开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也就是说,不公开这些信息是违法的,公开是必须的。当然这些必须做的公告,是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是不单独收费的。
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公告一栏中,一共有54种公告种类,包括了商标初步审定、注册、续展、变更、转让、撤销、注销、异议、评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送达等信息。因为公告是一个法定程序,所以也有着法定的意义,比如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公告也有利于公众了解在先商标权利情况(初步审定、有效注册、被无效宣告还是撤销等等),从而判断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存在权利冲突,或者他人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在先权利。这些公告早些时候是纸质的,一本本两寸厚的书,公开发行。十年前我做审查员时,每个月还都抽一天时间来打包公告的邮寄包裹。现在是电子公告了,查阅非常方便。我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后只会越来越方便。总之,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公告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能随随便便刊登,也不能随随便便不刊登。严肃的事一般很重要,但也容易曲高和寡,这些公告有多少人看到了,我还真判断不出。做不出判断的还有开头的那页通知,因为我没读过《中国商报》,其实很久以来,我什么报也没认真读过。引起我兴趣的是商标公告这件事,当然,人家的叫法是“新注册商标集中统一公示展示专栏”。主要是我实在被多次问到:这个公示展示有什么用?
所以,决定公开做个正式的回答:实话说,我真不知道有什么用。登报这件事,尤其是花钱登报,产生什么作用就靠合作双方的判断了。你情我愿的事,他人实在不好做出什么评论。反正钱都是自己的,怎么花应该心里有数,如果没有,就多问问,嘴不仅是用来吃饭的。何况现在询问,连嘴也不用张,网络应有尽有。不过呢,关于商标公告,还有做得更“到位”的人,直接把电子公告打印出来,寄给商标申请人。只是,快递选择的是到付的方式,收到这份公告通知的人需要出钱。钱好像也不多,不值得付钱后又后悔的人去费事追索。当然,如果商标申请人自己直接从中国商标网上打印公告的话,快递费还是可以省下的。我也是离开商标大楼后,才慢慢知道原来有这么多自愿帮助商标局做事的“热心人”,帮助的方式也很有创新性。我把这份通知和这个快递的照片发给还是审查员的朋友看,她很感慨了一下:“还有这事!”天下之大,什么事都有。但有一件事是每个人都会遇到的,那就是钱总是要花的,关键是花在值得花的地方。
贵州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
驰名商标注册和普通商标注册的区别
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律的概念,它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名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它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魅力和时尚。商标凝聚着文化、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和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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