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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食品商标注册?

作者:贵州百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1 08:51:49

目前pct申请权转让步骤逐渐出现在大家的眼界,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高,pct专利申请越来越多,PCT专利申请简化了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但是在pct申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以后届满日期为准),可以修改或增加优先权。

2、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需要在请求书表格中填写优先权信息,并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受理局或国际局提交优先权副本。如果在先申请是向受理局提交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受理局准备并向国际局传送该优先权文件。

3、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还可以进行恢复,即国际申请若是在优先权日12月之后,并在14个月之内提出,可以提交恢复优先权申请,缴纳恢复优先权申请费进行恢复,则国际阶段的优先权要求可以成立(仅部分受理局认可以上条款)。

4、进入国家阶段后,许多PCT成员国对于优先权恢复不予承认。例如,在我国,对于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其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其优先权将不被确认。

以上四个方面是关于pct申请需要注意的几点,通过pct专利申请可以直接达成一个文件申请多国专利的方式,不用单一逐一的申请专利,这大大方便了国际专利的申请。

第29类食品商标: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具体指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食品企业一定要注册第29类商标。

关于贵州商标注册,食品商标注册可以说是仅次于服装商标注册的,毕竟衣食住行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如何进行食品商标注册?食品商标注册要注册哪几个类别呢?小编整理了“注册食品商标”的相关信息,分享给大家参考!如何注册第29类食品商标:第29类食品商标: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具体指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食品企业一定要注册第29类商标。29类食品商标注册类别明细如下: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1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2非活水产品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3罐头食品(软包装食品不包括在内,随原料制成品归类)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4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5腌制、干制蔬菜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6蛋品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7奶及乳制品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8食用油脂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09色拉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10食用果胶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11加工过的坚果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12菌类干制品食品商标注册类别:2913食物蛋白,豆腐制品。

贵州商标注册成功后就没事了吗?不是的,有以下几点情况可能会导致您的商标权被无效。因此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候,要懂的商标权的维护和运用。商标注册公司为你介绍:

一、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改动注册商标。

三、恶意抢注或者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因此,企业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就不可动摇,企业只要注意规避这三方面的风险,就可以持续的享有商标权。商标注册成功后就没事了吗?可见,商标注册并不是拿到商标证就可以高枕无忧的了,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规范,按照注册的样式去使用。同时,长期不使用也可能会面临撤销的风险。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贵州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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