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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企业贵州商标注册——想为公司注册个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很多做企业的朋友都会遇到商标注册的问题,重要性不必多说,像以后的投融资,包括企业估值,商标注册都是一个跟重要的考量点。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说说,注册商标所需资料有哪些?商标注册——想为公司注册个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2、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3、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来填写;4、如果不是您亲自去申请注册的话,还需要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必须要注意的是,《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办理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公司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如果在准备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商标服务机构咨询,或者直接咨询。不论你是进行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公司注销都可以咨询,我们都能给创业者最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
贵州商标注册不是一定能通过的,这个稍微有点商标常识的人都知道,但是还是有不少商标注册用户被忽悠,商标注册成功率绝对没有百分百成功的,没有任何人敢担保商标一定会通过,商标注册都有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干扰。
被驳回的绝对理由就是商标法明令规定不允许注册:
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以上这些都是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被注册的商标。
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原因有哪些?
1、对图形检索的盲区;
2、商标检索的空白期(盲查期);
3、申请商标违规;
4、审查员判断的主观性;
5、初审通过后的异议期。
贵州商标注册越来越困难,有的申请人另辟蹊径,想到了用自创的文字去申请商标,这可行吗?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把汉字和英文进行区分来看,另外也要清楚文字商标的定义。文字商标中采用的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
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不拘一格,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使用。但必须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点,力争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知道,在设计商标的时候,如果将汉字的字体设计与其余设计不同,是可以审查通过的,但是如果过于夸张,甚至达到了像“不规范汉字”的程度,则有可能被驳回。
这是因为,该类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出于保护我国的汉字书写文化,此类商标会被驳回。这种规定和商标评审对成语类的商标审查规定目的几乎是等同的。想了解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的信息,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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