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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注册商标需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贵州百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8 08:36:58

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增加自己商品的销售量。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就可以通过商标知道是哪个企业生产的商品。该品牌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他品牌。注册一个商标可以防止或阻碍他人注册另一个相同的商标,或者可能在您专门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被误解和混淆。

一个好的产品会使它的商标越来越出名,有信誉的商标会增强它的市场竞争力。产品容易进入大市场或销售,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注册商标使你有权对虚假商人采取法律行动。商标作为企业的财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其价值是可以评估的。此外,商标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质押以实现其价值。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商标作为现代企业必备的形象特征和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一些企业之所以秘密注册一些知名品牌为商标,无疑是因为这些品牌的“名气”,他们希望借此给自己带来利益。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仅仅依靠单个企业的力量在短时间内开拓和占领市场是远远不够的。

利用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市场竞争力,优化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技术、人才、生产、营销、推广等资源,同时结合同一地区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建立区域品牌声誉、区域品牌个性和区域品牌文化,提高区域经济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迅速扩大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市场份额和覆盖面。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企业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增强消费者的商标意识,扩大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促进商标的升值,进一步提高商标和企业的声誉,同时吸收更多的资金为了生产的发展。

注册商标可以依法附有“注册商标”。贵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更不得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风险。商标注册证是证明你拥有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注册商标确保您可以使用您的商标,而不必担心无意侵权。避免无意侵权,并支付巨额赔偿。

贵阳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代理记账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有很多朋友不清楚,最近朋友们也在问注册公司这个问题,本章借着这个机会,注册公司就来给大家说一下,希望能够为朋友们提供一些帮助。

1.需要有独立的公正的原则,代理记账独立性开展业务活动是其行业的基本准则。税务机关和委托人之间必须保持中立,既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不依法代理执行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不能附庸于税务机关,受税务机关的控制。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保持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被委托的涉税业务。

2.代理记账要依法进行:代理记账展业务活动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代理业务的范围、工作的规程和业务办理的内容要求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尤其是实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以来,由注册税务师垄断的涉税鉴证业务必须由其进行,未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从事该类业务,非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注册税务师出具的虚假鉴定报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代理记账需要委托自愿性,委托人有自由选择谁为代理人的权利,税务代理人有接受和拒绝委托的权利,税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

4.障利益原则,代理记账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按照委托人的需求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为委托人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节约委托人的纳税成本,降低委托人的涉税风险,遵守商业保密规则,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代理记账需要向纳税人明确有关税法规定,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关于商标法中“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构成商标违法抢注的另外两个法定条件,即,他人意见使用该商标和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众所周知,商标抢注行为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我国商标法是否禁止一切商标抢注行为?

我们看一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贵阳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中的“不正当手段”,指的是如行为人与涉案商标的使用人本来存在业务联系或同业竞争,其明知商标使用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仍然抢注商标的行为或行为人采用其他违法方法故意在商标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

关于商标法中“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构成商标违法抢注的另外两个法定条件,即,他人意见使用该商标和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对于此类商标的权益人而言实务操作中上述法定条件的举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关于使用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证据,且能够证明该使用行为在商标注册人注册涉案商标之前。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产品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需注册涉案商标之前。此类证据主要包括产品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发票、合同及单据等应当能够证明与涉案商标的关联性。该证据的主要证明目的是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2、关于涉案商标的广告、推广证据,该类证据包括发布在某媒体或网络平台的广告信息,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广告、推广合同。该举证主要证明目的是商标的影响力。另外,如果涉案被商标被抢注后并未被实际使用,使用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抢注人的经营范围、业务特点辅证商标抢注人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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