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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个人商标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贵州百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9 08:05:08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贵阳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注意事项。

1、客观因素:商标空白期。什么是商标空白期?商标空白期是指,申请人把一份贵阳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到商标局之后,商标局需要3-4个月左右时间,对每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工作,之后才能在国家商标网中查询到信息。导致查询商标时,总有3-4个月的空白期(也叫盲查期)的数据查询不到。所以只要有空白期存在,商标就容易审核不通过。即使商标初审通过,之后还需要进入三个月公告期,公告期满,商标才注册成功。而公告期内,社会公众若认为初审通过的商标有违《商标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那么可以向商标局对该商标提起异议,若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商标就无效了。

2、主观因素:《商标法》有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条例限制,商标代理人员会对申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审查规程》进行再先查询分析,判断出通过率是否高。不同的商标代理人,因查询分析经验的丰富或者不足,对同一份商标,往往会有不同的判断和理解,从而给出的结果千差万别。而不同的商标局审查人员,有时对同一份商标的理解不同,给出的结果会相差甚远,这就导致商标审查有很大的运气成分在里面。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贵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法》中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如今的市场竞争更加趋向于多元化,以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装行业为例,新的消费观念对产品的创新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要不断适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推出新技术、新设计,简而言之,就是需要依托知识产权参与在市场竞争中,以新产品去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否则,在新品牌,新企业的不断涌现,市场竞争力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想要突出重围,赢得未来。

必然要注重工艺的改进,技术的创新,敏锐的市场嗅觉,不注重以知识产权为支撑,必然难有丰厚的市场收益。近年来企业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一再表明,参与市场竞争,谁重视知识产权,谁就如鱼得水,反之,则寸步难行。如:美特斯邦威、达芙妮这些曾经风靡市场的知名品牌,如今却出现了关闭部分店铺、经营面临亏损的窘境。

面临窘境的企业要扭亏为盈,成长缓慢的企业要加快脚步,盈利的企业要有更大的利润,这几乎是每个企业绞尽脑汁天天都在想的事,但企业是否真的重视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是否有一系列务实的举措来推动企业高效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确因企业个体不同而存在差异。榜样就是力量,要扭亏为盈、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要学习榜样之长,克服一己之短,扎扎实实做起,打造知识产权实力。

2017年是国家品牌计划发展伊始之年,作为品牌法律主体的商标可谓是企业品牌经营的重点,其实商标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依靠知识产权来赢得竞争,赢得效益,这既是企业扭亏为盈之理,也是企业创新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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