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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请有哪些好处?

作者:贵州百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3 08:57:08

著名商标申请有以下好处:

1、提升商品声誉,著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它所指的商品均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某某某省著名商标”字样来展示。

3、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4、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5、商标维权不用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有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6、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7、著名商标的无形资产高于普通商标,商标代表的是商品的标志以及商品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财产,而著名商标的无形资产更是不可低估。

现在想注册一个好名字的商标比较难,因为注册商标的人很多,各式各样的商标几乎都有被注册的可能,所以,现在的很多人瞧准了这个机会,就大量的注册商标,然后转手卖给别人。对于买家来说,如何正确的判断商标是否有效,买过去之后是否能用呢,今天给大家总结一下:

1,先确定要购买的商标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经授权。这个可以直接在商标的局的官方网站上查到。一般输上商标的名字和类别就可以知道是不是已经授权。建议购买者买已经授权的商标而不是在申请中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拿到商标证书之后才可以拥有商标的权利,才可以行使商标权。

2,确认一下商标是否有效。这个有效没有效不可以直接从商标局的网站状态中查询,这个查询不够准确,因为有些商标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了,那么商标就没有的实质性的权利哦,也就是说,如果注册商标的这个公司没了,注销了,那么这个商标也是一个无效的商标,但是商标局的数据里面是显示不出来的,还是处在有效期。

3,商标的价值判断,是不是值得购买,购买后会不会出现什么遗留的问题。一般对于正常申请下来的商标不存在这种问题,但是对于在申请的时候出现过商标驳回、商标的异议等事项后的商标在以后的使用中有可能会有商标纠纷,真的这样的问题,还是建议买家详细的了解之后再做定论。

1、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条件:

第一,商标使用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二,使用的商标必须合法;

第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和范围必须合法。任何要素的缺乏都构成了商标使用的非标准性。

2、未注册商标的标准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是指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止规定,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不规范使用。

3、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性质:商标使用不规范,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商标的非标准使用不仅包括一般的非标准使用,还包括严重的非标准使用,即商标侵权。

4、注册商标的非规范使用类型:

(1)使用商标的主体是违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更名时,其商标权主体相应变更,但未办理商标转让、更名,即商标权主体“不得变更”。

二、企业的形式没有改变,但却自行改变了贵阳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即商标权主体“变更不当”。

三、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以他人名义使用。

(2)使用的商标是非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组合,但仍在注册商标上标注的。

二、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原注册人未申请续展,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予以标识。

三、广告中商标使用不当。例如,在广告语言中,利用他人的商标来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利用自己的商标来贬低他人的商标。

四、具有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了具有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或是具有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了注册商标与纯视觉意义,造成消费者对注册商标的误认。

五、合并商标的使用不规范。商标合并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行为。

(3)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和范围是违法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以外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使用注册商标。

二、擅自变更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不清的。

(4)非法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类型:

一、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或相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组合。

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三、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的一部分。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

五、申请将一个商业名称注册为另一个人的商业名称并强调该商业名称的使用的行为。

(5)商标使用不规范的后果和责任:一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三是构成商标侵权。在法律责任方面,从轻者将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情节严重者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办理商标事务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1、备案主体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应当纳入工商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2、记录处理方法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或者邮寄申请。直接送检的,商标局应当对按规定填写的备案表和送检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保留送检文件的复印件。邮寄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经登记机关盖章或者公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代理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备案时,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负责人签名,下同),并提交下列文件:

(1)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盖章;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商标代理变更备案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2)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登记机关盖章的变更证明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变更证明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4)其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5、商标代理的合并与备案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登记,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机关出具的合并登记证书,或者登记机关加盖的合并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经公证的合并登记证书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并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3)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变更的,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的规定办理。

6、商标代理注销备案/结算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变更商业登记或者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就代理事项未完成的,与委托人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转委协议。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商标代理机构撤销备案结算,应当填写《撤销备案结算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证明,或者登记机关盖章的上述证明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上述证明复印件;

(2)仅作结算之用,应检附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经公证的上述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3)经办人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结算时,应及时补足滞纳金。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清算后退还;指定非商标代理机构名称账户的,应当附实质性说明。被撤销注册、结算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事项,商标局应当直接将有关文件交给商标申请人或者按照直接收到有关文件的委托人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属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付文件。

7、工作期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更正;合格的,应当备案。

8、手续费商标代理机构的注册信息由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9、附则2014年5月1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代理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指引的内容相抵触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须知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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