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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个人注册商标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贵州百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1 08:06:17

从小我们就在各种广播、电视里听到一句话“相信品牌的力量”,品牌的力量有多大,他能给消费者树立起一个正面的形象,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要想为自己的企业打造令人信得过的品牌,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商标的注册,如今很多企业在进行贵州商标注册的时候会选择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代理注册,那么,你知道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如何选择吗?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通过网络途径寻找代理机构,而如今线上的各种代理公司鱼龙混杂,竞争激烈的同时他们的实力和真实水平也参差不齐,面对这些各执一词但都说自己好的代理机构,我们该如何去分析选择呢?

一、查看资质正规的商标注册公司都会在国家商标局官网有备案,只需要登录国家商标局的官网进行搜索,就可以查询到结果,如果能够查到该机构的备案,说明他是一个正规机构,我们就可以继续往下考察选择,如果查询不到这家机构的相关备案,那么就果断抛弃。

二、了解专业度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度非常高的事情,作为一个代理注册公司,最基本的就是要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才能够顺利的帮助客户搞定一切;因此,专业度越高越能为客户提供保障。

三、查看成功案例一个成熟有经验的代理注册公司,手头一定累积了很多成功的案例,成功案例越多,相对来说他的可信度就越高。

四、是否稳定由于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需要长时间的维护,因此就需要一个稳定的代理公司来进行长期的服务,这就要求该公司一定要有长期稳定的性质,所以比较保险的就是挑选一家老字号。

五、价格与服务商标注册的代理价格在行业内都是大同小异的,如果有代理公司打着超低价且保证百分百注册成功的旗号,那十有八九是骗子。那么,价格上没有太大的差异,能够形成对比的就是代理公司的服务了,好的服务是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对于合作周期这么长的商标注册来说,更需要一个舒心的服务。

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选择一定要谨慎,毕竟这年头骗子套路深,在前期多花一点时间去认证选择一家好的代理公司,这其实就能算商标注册成功的一半了!

有些发明创造人因为申请专利的时间晚于其他人导致专利申请失败,从而丧失了拥有专利带来的潜在利益。这个时候专利先用权就能给该发明创造人一些基本的权益保护。在专利代理的时候,要先了解什么是专利先用权。所谓的专利先用权,就是在一方发明人首先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另外一方已经将该项发明创造制造出来或者准备工序已经齐全。

这个时候,申请专利较晚的一方可以不受专利排他性的限制,可以在非公共场合继续使用该发明创造。专利先用权的前提是两方发明人都是独立完成发明的,没有该发明上的联系和合作。专利先用权的出现,是出于对发明人的保护,但是也带来了界定困难的问题。对于发明人来说,在出成果后要尽快的申请专利。如果申请条件不具备,则要尽早的制造出来,才能更高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刚开始创业的年轻群体,在注册公司无从下手,流程比较繁杂,而且由于政策经常变动,今天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注册公司流程需要多久?如果是找代办公司办理,并且各种材料齐全,那么在3-7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了;如果是自己办理的话,则时间就不一定了,驳回概率较大。跟大家分享一下注册公司流程如下注册公司。

第一步:公司注册查名、核名公司核名不用去工商局提交材料,在线就能申请,名称可以用的话当场就出公司名称。

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申领营业执照,网上全流程办理和现场交材料花费的时间不一样,如果找办理的话提交完整工商注册所需材料到营业执照颁发下来,材料准备的快3-7个工作日。如果委托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快的当天就可以拿到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步:刻章公司营业执照审批下来后,需刻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这个只需1个工作日即可办完。如果委托代办公司注册刻章,隔天就可以拿到正规合法的经过备案的全套印章。

第四步:激活电子税务局和税种核定有些企业注册下来电子税务局没有开通的要去税局激活,同时也要把税种核定做一下,这样才能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税,带着公司注册下来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还有纳税须知去税局核准。

第五步:开立公司基本账户企业必须要有自已的基本帐户,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签订扣税协议方便办税,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方便的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开立公司基本账户办理时间根据银行不同在1个工作日左右完成。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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